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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稳健的法治基础。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成文法作补充。多年来,律政司致力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 律政司与不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合作举办不同活动,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 香港会继续善用「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建立以「促成交易,解决争议」为本的专业法律服务平台。律政司会为亚洲和其他地方的法官、法律执业者和政府官员,提供有关国际法律、司法技能和争议解决方面的培训。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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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政司亦积极支持及鼓励业界筹建网上争议解决平台eBRAM (electronic Business Related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以提供高效、具成本效益及安全的平台解决各类争议,包括「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商业及投资纠纷和跨境争议;亦支持建立智能合约平台,令企业可以利用该平台完成跨境交易。
  • 《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获超过150个缔约国执行。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设的名册及名单包括各类仲裁员。这些富经验的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接受专业培训的司法管辖区及执业范畴各异,能够提供高质素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香港均设立办事处或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为内地和香港提供解决跨境商业争议的平台。
  • 立法会于2017年通过两项关于仲裁和调解法例的修订,鼓励各方利用仲裁和调解便捷有效地解决争议。
  • 鼓励通过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争端的《道歉法例》于2017年年底生效,使香港成为亚洲首个制订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
  • 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于2017年6月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设立「投资争端调解机制」,鼓励内地投资者以香港调解服务解决因《投资协议》所产生的跨境投资争端。香港投资者亦可委任内地指定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协助解决同类争端。此调解机制有利推动更广泛使用调解解决跨境争议。双方认可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名单已于2018年12月公布。各自适用于香港和内地指定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亦已于2018年12月公布并实施。
  • 随着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建立,律政司致力使香港成为国际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基地,为亚洲区建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调解员团队。律政司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于2018年10月合办了亚洲首个投资法暨国家投资争端调解员培训课程。参加者包括内地、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中东、非洲、南美和香港的政府官员、以及本地和海外的法律及调解从业员等。
「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
  • 「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两项措施分别自2020年在深圳前海和自2017年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广受持份者欢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解释,以及与司法部共同发出的意见,自2025年2月14日,两项措施进一步扩展至更多大湾区城市,为更多港资企业提供更广泛的选择。请按此浏览简介了解两项措施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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