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建金 [2017] 237号)
2017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支持港澳同胞在内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内地职工同等的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以及简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相关连结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建金[2017] 237号 )
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就在内地就业的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 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的情况一致;
-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 在内地跨城市工作的同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