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018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1日发出公告,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另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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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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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 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和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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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