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 [2018] 255号)

2018年10月1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办法》于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珠海市符合资格的现代产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且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均可申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相关连结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 [2018] 255号)

主要内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办法》于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市、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珠海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的适用范围

在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产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且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均可申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具体人员如下:

1. 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2. 总部型企业(经所在区认定)、大型骨干企业(经市认定)、全市纳税50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 市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团队成员。

4.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实施程序

1. 通告: 经市政府和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2. 申报: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由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企业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经办单位报送。

3. 审核: 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4. 公示: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奖金发放: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年度奖励方案,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区按奖励方案发放奖金。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对珠海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贡献程度,以及上一年度工资薪金、股权转让等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情况等因素统筹制定。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