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
为了保障在内地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10月25日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或以邮寄方式向当局反映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维护在内地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人员范围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保险种类和待遇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居民适用保险种类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居民相同。
办理程序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当中主要的流程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发放社会保障卡。
1.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 (即《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为员工登记社会保险。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须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同时,《暂行办法》对离开内地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详情请参阅第六条和第七条。
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双重参保
为了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发出的证明,选择不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