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8] 39号)
2018年11月16日
国务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就全国促进就业创业提出意见。具体建议包括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增加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推动创业奖励政策、支持各地加快建设创业基地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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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8] 39号)
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18年11月16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四大项促进就业的措施。
一.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
二. 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人民币和300万人民币的创业担保贷款。
- 鼓励各地加快创业建设,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 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 - 24岁失业青年。
三. 积极实施培训
- 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 对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 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四. 扶助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