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018年12月21日

根据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共分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62号公告》”)。《62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2号公告》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明确了以下项目自行纳税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等细节: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2.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4.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另外,《62号公告》亦提出了以下要点:

非居民纳税人

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次年6月30日或者离境前(二者较早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注销清税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或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或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