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国务院12月22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如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无住所个人税收宽免
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指出只要之前没有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无住所个人居住累计满183天的纳税年度就不会在中国产生全球纳税义务。无住所个人只要在期间任何一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即可终止连续“六年”的计算,重新起算。
专项附加扣除扩大适用于经营所得计税
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汇算清缴进行减除。
条款细则待专门政策文件明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条例的条款从44条减至36条,其中简化或没有包括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这些方面:
这些条款和内容,有的是此次税改新增的重要内容(例如反避税条款),有的涉及情况复杂对纳税人影响较大需要审慎处理(例如视同财产转让条款),虽然没有包括在实施条例中,但会有专门的相关政策出台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引和规定。而与扣缴、纳税中报等征管相关的条款和内容,将分别整合至专项政策文件中进行明确。
除了以上主要变化,实施条例中很多条款也进行了微调,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