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办理外籍人士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或办理外籍人士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不再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和税收减免资料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