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02月18日

深圳市于2019年02月18日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细则自2019年0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3,000万人民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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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要内容

深圳市于2019年02月18日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细则自2019年0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

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香港投资者持股51%以上的港资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认定为港资企业总部:

  1. 港资综合型总部
    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港资企业:
  2. 港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是指实缴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上一年度物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以上的现代物流港资企业。
  3. 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
    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港资企业:
  4. 港资专业机构总部
    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资企业:

集聚资金扶持

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总部,根据以下总部类型可获得补贴资金的50%。

  1. 综合型企业总部
  2.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3. 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
  4. 专业机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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