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02月18日
深圳市于2019年02月18日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细则自2019年0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3,000万人民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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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要内容
深圳市于2019年02月18日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细则自2019年0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
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香港投资者持股51%以上的港资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认定为港资企业总部:
- 港资综合型总部
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港资企业:
- 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人民币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 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人民币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7,500万人民币;
- 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人民币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人民币。
- 港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是指实缴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上一年度物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以上的现代物流港资企业。
- 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
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港资企业:
- 实缴注册资本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人民币;
- 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或前两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均不低于3,750万人民币或前3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均不低于2,500万人民币;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 由世界500强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 管理资产不少于150亿人民币且存续期不少于5年的基金管理人。
- 港资专业机构总部
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资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人民币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5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人民币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250万人民币的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人力资源公司。
集聚资金扶持
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总部,根据以下总部类型可获得补贴资金的50%。
- 综合型企业总部
-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 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
- 给予500万人民币补贴资金。
- 认定后,认定当年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亿人民币或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2亿人民币的,给予额外500万人民币补贴。
- 补贴累计最多1,000万人民币。
- 专业机构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