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04月01日印发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部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合夥企业则应向中国居民合夥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04月01日印发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部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合夥企业则应向中国居民合夥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