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年04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04月01日印发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部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合夥企业则应向中国居民合夥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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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附件
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04月01日印发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部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合夥企业则应向中国居民合夥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在中国境内惯性居住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
- 境内、境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合夥企业的中国居民合夥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夥企业登记注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