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 [2019] 6号)

2019年04月11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04月11日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各种医疗待遇。参保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如下:一级医疗机构200人民币/次,二级医疗机构600人民币/次,三级医疗机构1,000人民币/次。《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连结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 [2019] 6号)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