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 [2019] 2号)
2019年06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06月2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大湾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已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5%的税额部分,将由大湾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由2019年01月0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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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 [2019] 2号)
主要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06月2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大湾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已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5%的税额部分,将由大湾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由2019年01月0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劳务报酬收入;
- 稿酬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经营收入;及
- 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收入。
申报人基本条件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等;
-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并依法纳税;
-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诚信;及
- 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广东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