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 [2019] 2号)

2019年06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06月2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大湾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已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5%的税额部分,将由大湾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由2019年01月0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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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 [2019] 2号)

主要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06月2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大湾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已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5%的税额部分,将由大湾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由2019年01月0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申报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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