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财规字 [2019] 1号)

2019年08月20日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8月20日关于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可享受财政补贴人才认定和补贴具体范围标准,以及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办法》规定,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稀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已缴额超过应纳税所得15%的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相关连结

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财规字 [2019] 1号)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