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 [2019] 48号)
2019年12月19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连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主要措施如下:
- 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 (雇主) 为职工(包括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及
- 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但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雇主可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该意见于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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