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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0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12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当局宣布由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以下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税时,可以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 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
  • 资源税
  • 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环境保护税
  • 烟叶税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则需要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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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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