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0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12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当局宣布由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以下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税时,可以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 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
- 资源税
- 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环境保护税
- 烟叶税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则需要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