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部门于2021年9月10日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展业规范、“北向通”业务、“南向通”业务、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六十七条。其中,实施细则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广东银保监局 深圳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银发〔202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