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14日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债券投资,标的债券为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交易对手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境内投资者范围暂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也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年度总额度(目前为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和每日额度(目前为200亿元等值人民币)。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