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于2023年8月28日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当局宣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