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01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24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当局宣布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要求。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港澳投资者新开立个人资金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本细则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相关连结

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