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2024年0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印发《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安排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该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相关连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