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 [2018] 81號)

2018年8月6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此項辦法實施之後,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並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便可申請領取居住證。領取居住證後,港澳台居民可憑居住證享受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方面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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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 [2018] 81號)

主要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將於2018年9月1日實行。此辦法實施之後,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並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便可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人員,則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申請辦法及程序

港澳台人員應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以下文件:

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文件:

就讀證明包括以下文件: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將由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予符合辦理條件的港澳台人員。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如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然而在以上情況下,持證人須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新證時,持證人亦應向有關機構交驗其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用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 義務教育;
  2.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4.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亦可享受下列便利:

  1.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2. 住宿旅館;
  3.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4. 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5.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6.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7.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8.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9.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請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遷入內地落戶定居的港澳台居民不適用本辦法,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2. “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3.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持居住證將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1. 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3. 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佈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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