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
國務院於2018年10月10日下發《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 [2018] 35號)。《通知》內容包括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四種方式實施“證照分離”改革。
《通知》規定由2018年11月10日起,全國按照以上四種方式實施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是次改革讓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可以減少企業往返各部門申請業務證件的情況,為企業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 [2018] 35號)
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 [2018] 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第一批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四種方式,實施“證照分離”改革。
四種改革方式
被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的涉企(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審批事項將採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涉及的行業包括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電影、印刷業、旅行社業務、演出經紀機構、會計業、出版物批發業務、運輸業等行業。
1.直接取消審批
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
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3.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
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有關部門會發出告知承諾書,並向申請人提供示範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
4.完善措施,優化准入服務
對關乎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保留審批,但優化准入服務,精簡審批材料,公示審批事項和程序;縮短審批時限,明確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減少審批環節,提高登記審批效率。
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
通過“證照分離”改革, “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的功能得以區分。
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市場主體資格和一般營業能力進行確認後,頒發給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
“證照分離”改革後,屬於信息採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事項,將通過“多證合一”改革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使市場主體得到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一般經營活動。
許可證是審批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給特定市場主體的憑證。這類市場主體需持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方可從事特定經營活動。
《通知》亦要求針對改革事項分類制定完善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標準、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及完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資源歸集目錄,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企業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資源庫。有關改革的保障措施包括各地做好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立改廢工作、加強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全面落實改革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