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
為了保障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10月25日就《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或以郵寄方式向當局反映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維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10月25日發出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暫行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人員範圍
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適用保險種類和待遇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人員可以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居住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台居民適用保險種類的範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居民相同。
辦理程序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當中主要的流程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發放社會保障卡。
1.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 (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以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文件,為員工登記社會保險。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居民須按照註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 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居民相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同時,《暫行辦法》對離開內地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詳情請參閱第六條和第七條。
財政補助
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台大學生除外)的港澳台人員,按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對港澳台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雙重參保
為了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港澳台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發出的證明,選擇不在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