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府 [2018] 27號)

2018年11月19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1月19日印發《江門市商事主體住所 (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適用的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經營單位、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 (地區) 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等。以上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註冊時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登記機關不審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以減少辨理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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