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 [2018] 26號)
2018年11月20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1月20日印發《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了吸引非戶籍人士到江門市落戶,方案提出五大優化戶口遷移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人才引進入戶”、“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大中專院校招生入戶”及“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戶”等措施。實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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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 [2018] 26號)
主要內容
江門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1月20日印發《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了吸引非戶籍人士到江門市落戶,方案提出五大優化戶口遷移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人才引進入戶”、“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大中專院校招生入戶”及“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戶”等措施。實施方案由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江門市戶籍人員主要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在江門市入戶:
人才引進入戶
1. 工作調動入戶:
-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僱員、事業單位職員,或經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單位職員,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 高等學校畢業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戶口亦會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 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條件之一的人才;或
-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
3. 人才亦可以在江門市穩定居住、就業或創業為由,申請在江門市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隨遷。 具體條件如下:
- 在江門市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半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
- 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 (法定代表人) ;
- 在江門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非自有合法產權住所) 的人員。
大中專院校招生入戶
被江門市大中專院校(包括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江門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願選擇將戶口遷至江門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遷移。
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戶
到江門市定居並經批准加入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准在江門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居民,亦可以申請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