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預扣、代扣稅款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扣代繳稅款的方法、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規定及相關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61號公告》”)。《61號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1號公告》中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交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並向稅務機關遞交《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應稅所得範圍
實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居民個人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依照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非居民個人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資料變化情況,年度結束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級數 |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36,000人民幣 | 3 | 0 |
2 | 超過36,000人民幣至144,000人民幣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人民幣至300,000人民幣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人民幣至420, 000人民幣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人民幣至660,000人民幣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人民幣至960,000人民幣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人民幣的部分 | 45 | 181,920 |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級數 |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20,000人民幣 | 20 | 0 |
2 | 超過20,000人民幣至50,000人民幣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人民幣的部分 | 40 | 7,000 |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3,000人民幣 | 3 | 0 |
2 | 超過3,000人民幣至12,000人民幣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人民幣至25,000人民幣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人民幣至35,000人民幣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人民幣至55,000人民幣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人民幣至80,000人民幣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人民幣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