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2018年12月21日

根據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共分九條,主要內容包括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情形的適用對象、申報時間、申報地點、需要填寫的申報表等,以及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方式。《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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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主要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印發《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62號公告》”)。《62號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2號公告》應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明確了以下項目自行納稅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等細節:

  1.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2. 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3. 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4. 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5. 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6.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另外,《62號公告》亦提出了以下要點:

非居民納稅人

在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情況下,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在次年6月30日或者離境前(二者較早者),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如果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戶籍注銷清稅

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或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或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

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

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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