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1日正式印發關於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現從五個大方向制定共23條措施,主要方向包括優化金融政策環境、發展金融總部經濟、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搆落戶佈局、規範發展新興金融業態和培育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措施包括多項獎金獎勵、租金資助扶持、用房補貼等。其中在與港澳合作方面,政策提出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並向因業務需要而須出國及赴香港等的金融企業部門提供便利,例如為金融企業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
本措施於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