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國務院12月22日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如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國務院於2018年12月22日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由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無住所個人稅收寬免
正式公佈的實施條例指出只要之前沒有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無住所個人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納稅年度就不會在中國產生全球納稅義務。無住所個人只要在期間任何一年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即可終止連續“六年”的計算,重新起算。
專項附加扣除擴大適用於經營所得計稅
正式公佈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取得經營所得而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也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通過匯算清繳進行減除。
條款細則待專門政策文件明確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實施條例的條款從44條減至36條,其中簡化或沒有包括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這些方面:
這些條款和內容,有的是此次稅改新增的重要內容(例如反避稅條款),有的涉及情況複雜對納稅人影響較大需要審慎處理(例如視同財產轉讓條款),雖然沒有包括在實施條例中,但會有專門的相關政策出台提供更為詳細的指引和規定。而與扣繳、納稅中報等征管相關的條款和內容,將分別整合至專項政策文件中進行明確。
除了以上主要變化,實施條例中很多條款也進行了微調,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