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7日發佈《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其他條例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免稅優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人士不再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須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8] 16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7日發佈《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8] 164號) (“164 號文”)。
164 號文說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部分優惠政策在2019年1 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 (下稱“過渡期”)仍然適用。
全年一次性獎金
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9號)規定的,在過渡期內,可以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稅。
過渡期內,納稅人可以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或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
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
按照164號文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等一系列相關文件優惠計稅方法的,在過渡期內,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外籍個人有關免稅津補貼政策明確
164號文規定,在過渡期內,外籍居民個人可以選擇依規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現行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此外,以下幾點也需注意:
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除了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外,164號文還對與以下收入有關的優惠政策的銜接進行了明確:
164號文同時明確,除了該文件中涉及的事項,其他現行個稅優惠政策均按照原文件規定繼續執行。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人民幣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3,000人民幣的 | 3 | 0 |
2 | 超過3,000人民幣至12,000人民幣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人民幣至25,000人民幣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 000人民幣至35,000人民幣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人民幣至55,000人民幣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人民幣至80,000人民幣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人民幣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