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8日印發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納稅人辦理外籍人士生活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或辦理外籍人士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不再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報納稅人的基本資料和稅收減免資料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