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4號)

2019年03月14日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19年03月14日公佈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公告規定,如果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日的,之前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日數都滿183日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日,該納稅年度來自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如果此前6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日數不滿183日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日,該納稅年度來自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日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日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日不足24小時的,不作一日計算。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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