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41號)
2019年11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療保障局於2019年11月29日通過《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 將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就業人員)及在內地居住但未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及在校大學生等(非就業人員)納入社保適用人員範圍;
- 內地就業人員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而非就業人員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及
-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
《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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