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粵人社規 [2019] 48號)

2019年12月19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連同廣東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於2019年12月19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主要措施如下:

該意見於2019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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