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粵人社規 [2019] 48號)
2019年12月19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連同廣東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於2019年12月19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主要措施如下:
- 在廣東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人員,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 (僱主) 為職工(包括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及
- 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但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僱主可為其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該意見於2019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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