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市監藥〔2020〕159號)

2020年11月25日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於2020年11月25日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為深入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探索建立互動互利的藥品醫療器械合作新模式,提升監管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水準,制定本方案。該方案列明了六項重點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其中六項重點任務包括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由國家藥監局批准改為由國務院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區域內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由廣東省政府批准;加快國家藥監局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檢查大灣區分中心建設;支援在橫琴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發展中醫藥產業;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改革;在中山市設立藥品進口口岸。五項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協作機制、健全配套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強化主體責任、完善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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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市監藥〔2020〕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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