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開金融規字〔2021〕1號)

2021年05月10日

廣州市開發區金融工作局於2021年5月10日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細則》中提出對購買出口產品轉內銷相關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企業,按其保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駐區保險公司負責保險產品的承保、出單及補貼申報工作;企業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總保費中非補貼部分應繳保費,剩餘的30%保費由駐區保險公司按要求向區金融部門申請補貼。本《細則》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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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開金融規字〔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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