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 省藥監局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醫療保障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省港澳辦 省中醫藥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1年08月25日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廣東省藥監局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於2021年8月25日聯合印發《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共二十九條,主要明確了指定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械的範圍、審批模式、各方責任、風險控制等具體內容及要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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