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

2023年06月01日

國務院於2023年6月1日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該措施明確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措施亦明確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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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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