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印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該安排所稱“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均屬於民商事性質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權力直接引發的案件。安排提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限於根據原審法院地發生的侵權行為所確定的金錢判項,包括懲罰性賠償部分。該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法釋〔20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