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事业

经商投资

问与答

香港或外国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 个体工商户
  3.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有关在广东省申报审批程序等投资资讯,请参阅广东省商务厅《投资广东》网页:

投资广东
http://com.gd.gov.cn/tzgd/

港商亦可参阅由驻粤办编制有关广东省的《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

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
https://www.gdeto.gov.hk/sc/doing_business/investment.html

简表列出为外商(包括港商)提供投资/政策咨询、代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手续等服务的机构资料。

作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一项优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计算机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有关内地主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获准营业范围、经营限制、开业审批及登记手续等资料,请参阅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网页:

工贸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services/ownedstores.html

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手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二是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

有关商标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参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站相关介绍: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为推广在粤的香港服务企业及服务提供者,以便利在粤港人寻找当地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驻粤办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 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名册》的服务业范畴涵盖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房地产服务、企业服务、生活服务、综合服务及生产性服务,地域范围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 《名册》的网上版本请参阅:https://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sc/home/index.html

企业名册
https://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sc/home/index.html

驻粤办每逢周五出版《驻粤办通讯》,收录有关五省区(包括广东省)商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以及五省区(包括广东省)内举办的经贸活动的资讯。驻粤办亦编制有助港商了解五省区的《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驻粤办亦会举办研讨会/座谈会,邀请内地政府部门就政策法规为港商作出讲解,亦会协助港商组织考察团访问五省区,亲身了解各省区内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与商机。

《驻粤办通讯》及《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已上载至驻粤办的网站:

《驻粤办通讯》
https://www.gdeto.gov.hk/sc/useful_info/newsletter_2023/newsletter.html
《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
https://www.gdeto.gov.hk/sc/doing_business/investment.html

在特区政府的支持下,香港贸易发展局推出GoGBA「湾区经贸通」一站式数码平台,为港商提供全方位支援,涵盖大湾区市场及政策资讯(例如大湾区相关的市场情报及商务规条)、小组咨询服务及培训、以及企业线上线下推广、拓展和对接服务。

可登入https://www.go-gba.com/tc/ 了解详情。

GoGBA「湾区经贸通」
https://www.go-gba.com/sc/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后公布扶持专业界别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 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措施、法律顾问措施、特设考核措施
  • 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
  • 扩大港澳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 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
  •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年期限制
  • 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巨灾债券)
相关资料可参考《中央公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6项政策措施》新闻稿。

16项措施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1/06/P2019110600725.htm